為降低本所報廢財物儲存場潛在危害因子,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發佈者: 黃貴貞一、 重申職安會特別指示具有潛在危害因子:裝有液體或氣體之鋼瓶容器,於運送至報廢財物儲存場之前,應確實將內容物清空;另請各單位配合鋼瓶容器送至報廢財物儲存場前,須避免日照直接曝曬且鋼瓶容器須直立放置及護蓋保護,以避免因熱源或倒塌而起火燃燒。
二、 環保署法規所規範之廢鉛蓄電池,於運送至報廢財物儲存場存放時,應將頂部朝上並設置防護措施以防止廢酸液漏出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另外金屬部分不可觸及正、負極,以防止產生火花。
三、 報廢財物儲存場聯絡人:管理科謝明儒先生,分機:2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