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為提升國有閒置堪用動產運用效率及減少資源浪費之規定。
發佈者: 黃貴貞一、財政部函以,為提升國有閒置堪用動產運用效率及減少資源浪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4條規定,各機關得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下稱受讓機關)。該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建置流通平臺,供機關登錄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各機關如有國有閒置堪用動產(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價值新臺幣1萬元以上),可多加利用採購網登錄相關資訊,以媒合受讓機關,提升運用率及減少資源浪費。
二、本所各單位如有國有閒置堪用 (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價值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動產,請將該動產明細(需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傳送本室管理科財產人員,俾憑彙整登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所建置流通平臺。
三、檢附財政部函文1份,請參考。
四、承辦人:曾敏理分機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