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發佈者: 吳筱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各位同仁遵守相關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修正條文:
(第一項)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第二項)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