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111年02月09日工程企字第1100031443號函示,依電業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同法第2條第1項第18款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爾後各單位辦理採購標的屬電業法第2條第12款規範之「用戶用電設備」時,應依個案認定其採購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並確認該資格條件為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分包項目準用前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