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函轉內政部因應兩性平權、老齡化社會趨勢,與建構公共廁所友善環境,請各機關就貴管既有公有建築物之衛生設備辦理改善一案,請依該部來函說明辦理,請查照,公告周知。
重點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95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50802245號令修正公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條文規定分散使用建築物(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女用大便器與男用大便器比例為3:1以上且99年訂立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其中廁所之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之設置比例,建議為2:3。
二、請依來函衡酌建築物的空間結構、管線等使用特性及設備狀況參照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衛生設備標準,並參考上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檢討並改善女用大便器與男用大便器比例,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之設置比例,及考量設置性別友善廁所。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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