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起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
說明:
一、適用對象:符合相關規定之本所職員(公務人員,含實務訓練期間之考試錄取新進人員),技工、工友。
二、辦理方式: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請於本年10月22日(含)前檢附相關證件逕向人事室提出申請;如非上、下學期繳付者,依相關規定另洽人事室辦理。
三、相關規定: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如有申請上的疑義,歡迎電洽人事室(分機:2127)
人事室第三科 王致翔(分機:2127)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