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來函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名稱及第三點、第四點,並刪除第七點:
一、第三點: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
限。
(二)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二、第四點(兼職審核權責):
(一)董、監事職務依法規(含章程)明定由行政院核派(定)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公務人員兼職,除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兼任情形,應報行政院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規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