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發佈者: 陳文祺一、重申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爰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研發替代役、技工工友、專業派遣人力),每週(例假日星期六、日)應擇定一日(自0時至24時)作為例假休息,該休息日不得上班、加班或辦理差假(註:星期六、日不得連續2日均指派加班或辦理差假)。
二、 請各單位同仁及主管確實遵照辦理,切勿違反法令強制規定,請 查照轉知。
一、重申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爰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研發替代役、技工工友、專業派遣人力),每週(例假日星期六、日)應擇定一日(自0時至24時)作為例假休息,該休息日不得上班、加班或辦理差假(註:星期六、日不得連續2日均指派加班或辦理差假)。
二、 請各單位同仁及主管確實遵照辦理,切勿違反法令強制規定,請 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