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現有員工隨同移撥之意願調查事宜(設罝條例112.5.29通過)
發佈者: 彭靖喬一、本案於112.5.30核人字第1120004826號函本所各單位在案。
二、旨揭調查係以112.5.31止仍在職之現有員工(職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為基準,本次經選擇後即確定,不得再予變更,請同仁審慎填列;每位同仁均須填列,逾期未填列調查表者,將視為願意隨同移轉繼續任用。
三、改制行政法人相關權益說明,已置於本所網頁行政法人專區,請同仁自行參閱。
四、請各單位於112.6.8(四)下班前統一收齊後,送人事室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