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工友(含技工、駕駛)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相關權益事項說明
發佈者: 何梅新一、依原能會106年1月9日會秘字第1060000167號函轉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如附件1),工友(含技工、駕駛)相關權益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一)自明(107)年1月1日起停止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既停止比照前揭休假改進措施,即無國民旅遊卡補助及休假補助費每日六百元。
(二)本(106)年度雖仍比照上開休假改進措施,惟不受該措施應休假14日之限制,凡未休畢之休假日數均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核給不休假加班費。
二、另依原能會106年6月27日會秘字第1060008410號函(如附件2),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有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者,不論其原因為何,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並無允為遞延(保留至次年)之規定。
三、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義,請洽本案承辦人:秘書室事務科傅美欣小姐、分機2350。

